王某某与杜某甲遗嘱继承纠纷民事案例

王某某与杜某甲遗嘱继承纠纷民事案例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碚法少民初字第00002号
原告王某某,女,195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王苑,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甲,女,1998年5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法定代理人杜某乙(被告杜某甲之父),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杜某甲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小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杜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与邓某甲相识,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相互照顾。2014年4月28日,原告王某某与邓某甲二人在北碚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因身体患病,邓某甲逐渐对生活失去了信心,于2014年5月16日上午自溺身亡于重庆市北碚区×××村×××号×-×的家中,在此之前邓某甲向原告留下了绝笔信,称其亏欠原告太多,对不住原告,并表示将其所有财产全部归原告所有。另邓某甲原籍重庆市北碚区,曾收养一女名邓某乙,于2001年1月在车祸中去世。邓某乙育有一女,名杜某甲。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1、依法确认邓某甲于2014年5月16日所作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由原告一人继承邓某甲分别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村×××号×-×和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的房产两套;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杜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杜某乙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如果原告同意补偿被告3万元人民币,被告愿意放弃原告起诉的所有遗产的分割权。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邓某甲(已殁)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4年4月28日在北碚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4年5月16日,邓某甲在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村×××号×-×的家中溺水身亡,并留下绝笔信,内容如下:“王姐、王某某,我欠您太多,对不住您,请您原谅。我全部财产,归您所有。代遗书。邓某甲2014.5.16。”后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和对死者尸表检验等,未发现刑事案件的迹象和线索。
另查明,邓某甲与其前妻张某某于2009年1月13日办理离婚登记,此前二人曾共同收养一女名邓某乙,邓某乙于2001年1月在宁夏车祸中去世。邓某乙与杜某乙二人于1998年5月9日育有一女名杜某甲。邓某甲父亲邓某丙、母亲杨某某分别于1989年、1998年去世。邓某甲生前有房屋两套,分别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村×××号×-×(登记日期为2009年4月9日)、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登记时间为2010年8月18日)。
还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王某某给予杜某甲经济补偿3万元人民币,并已将该款支付给杜某乙。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离婚证、房产证、履历表、常住人口登记表、死亡登记表、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火化证、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银行客户回单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落款为邓某甲的绝笔信,因被告杜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未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等提出异议,而其形式、内容等均符合法律对于自书遗嘱的相关规定,故本院确认其合法有效,并依照其内容进行遗嘱继承。关于原告王某某出于感情因素考虑,自愿补偿被告杜某甲人民币3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邓某甲遗留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村×××号×-×(××××房地证×××××字第××××××号)、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濮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屋由原告王某某继承。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  张小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小琦

2015-03-23 21:42:5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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