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民事案例

牟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民事案例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碚法民初字第06508号
原告牟某,女,汉族,1966年2月4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罗某甲,男,汉族,1964年6月24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牟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国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牟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7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罗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发生纠纷,沟通少,缺乏了解。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罗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牟某与被告罗某甲于1986年7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0年2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罗某乙。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未能和睦相处。原告牟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有一定婚姻感情基础。在婚姻生活中,双方未能和睦相处,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日后的生活中能互谅互让,夫妻感情能够得到改善和巩固,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牟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国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继林

2015-03-23 21:42:5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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