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统香与谭燕、谭代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案例

胡统香与谭燕、谭代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案例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碚法民初字第01880号
原告胡统香,女,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谭燕,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谭代有,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统香诉被告谭燕、被告谭代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统香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统香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统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统香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亚堃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夏 晨

2015-03-23 21:42:5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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