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员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不胜枚举,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认定,公安部门进行责任划分,涉及到经济赔偿的还需要进行将案件上报到法院审理。这些事故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很多问题,交通事故认定是否是事故责任的最终认定?各种前提情况下事故的责任该如何划分?保险公司对于交通事故中的损失该如何理赔?员工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杨继泽律师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案例回顾
黄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金某,沿某国道由A往B方向行驶,至某国道3199公里加200米处时,驶过公路的左侧,与周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肖某所有)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当场死亡、金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肖某赔偿给了黄某家属13000元。后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黄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周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金某不负此事故责任。某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肇事两轮摩托车的损失价值合计为3120元。死者黄某的家属起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在肖某投保的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288167.10元,余下部分由周某、肖某连带负责赔偿,并请求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予以采信。黄某应负此事故70%的责任,周某应负此事故30%的责任。被告周某是被告肖某雇请的司机,周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肖某应承担民事责任。该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告的合理相关损失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原告黄某、金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黄某家属和被告肖某各负担一部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具有强制性,不能直接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是需要通过法院认定后形成裁判文书才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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