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员工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导读员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不胜枚举,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认定,公安部门进行责任划分,涉及到经济赔偿的还需要进行将案件上报到法院审理。这些事故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很多问题,交通事故认定是否是事故责任的最终认定?各种前提情况下事故的责任该如何划分?保险公司对于交通事故中的损失该如何理赔?员工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杨继泽律师为您做详细解答。 QP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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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回顾 QP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黄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金某,沿某国道由A往B方向行驶,至某国道3199公里加200米处时,驶过公路的左侧,与周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肖某所有)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当场死亡、金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肖某赔偿给了黄某家属13000元。后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黄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周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金某不负此事故责任。某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肇事两轮摩托车的损失价值合计为3120元。死者黄某的家属起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在肖某投保的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288167.10元,余下部分由周某、肖某连带负责赔偿,并请求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QP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予以采信。黄某应负此事故70%的责任,周某应负此事故30%的责任。被告周某是被告肖某雇请的司机,周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肖某应承担民事责任。该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告的合理相关损失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原告黄某、金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黄某家属和被告肖某各负担一部分。 QP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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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事故责任的最终认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事故责任的最终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仅是民事证据的一种,属于载明事实的范畴,是法院审理案件时确定双方事故责任大小和比例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只是国家机关作出的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比一般证据的证明效力高。当事人可以按自己主张的事实和责任分担比例进行诉讼和抗辩,不受责任认定的限制。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具有强制性,不能直接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是需要通过法院认定后形成裁判文书才具有强制性。 QP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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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20:40 浏览:

本栏目:深圳福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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