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娅利与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袁娅利与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碚法民初字第00359号
原告袁娅利,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8号中安国际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2192584-X。
法定代表人范锡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邹阳,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第三人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月兴村46号。
法定代表人邓永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娅利诉被告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邹阳,第三人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娅利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娅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娅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7元,减半收取968元,由原告袁娅利负担。
审判员  晏晓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青

2015-03-23 21:42:5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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