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碚法民初字第08007号
原告翟步英,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杨百炼,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步英诉被告杨百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步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百炼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翟步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步英撤回对被告杨百炼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翟步英负担。
审判员 邹 焱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