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某与余某甲离婚纠纷民事案例

左某某与余某甲离婚纠纷民事案例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碚法民初字第08292号
原告左某某,女,汉族,1968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余某甲,男,汉族,1963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左某某诉被告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阎华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一个女儿,取名余某乙。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琐事发生纠纷,且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余某甲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左某某与余某甲于1988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于1988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0年3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余某乙,现已独立生活。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2月左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余某甲离婚。
上述事实,有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户口簿、证明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记录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左某某与余某甲系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虽目前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日后的生活中能互谅互让,加强感情交流,夫妻感情能够得到改善和巩固。左某某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余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代理审判员  阎华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易代均

2015-03-23 21:43:01 浏览:

本栏目:深圳福永律师

上一篇:邓文华与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润明客运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例

下一篇:曾翔与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陆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例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福永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