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案例

樊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案例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碚法民初字第00846号
原告樊某某,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陈某某,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樊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邓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璐

2015-03-23 21:42:5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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