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横穿高速路,近乎撞了白撞

行人横穿高速路,近乎撞了白撞

 

  半个月前的某日夜晚,郭某儿子为了早点见到女友,抄近路穿越一条封闭式高速公路,当其越过护栏横穿高速公路时,一辆小车因车速过快避让不及将郭某儿子撞死。

  由于找不到肇事车辆,郭某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下称“高速路公司”)给予赔偿,却被拒绝,理由是高速路公司在沿线多处设立了严禁进入高速公路的警示牌,也多次派人到各地散发传单并宣讲。而郭某儿子却为了贪近路爬越护栏,这种情况属于郭某儿子自身的过错,只能承担“撞了白撞”的后果。

  无奈,郭某只好找到肇事司机要求承担儿子死亡的侵权责任。根据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6条的规定。而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这就是说,高速路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看受害人是否经过高速路公司许可进入这一“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速路公司是否“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

  如果郭某儿子被允许进入高速公路或高速路公司未能尽到警示义务,郭某作为近亲属自然有权索要赔偿;反之,高速路公司则可以不承担责任。

  从本案情形看,一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郭某儿子作为行人,当属“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者。另一方面,高速路公司已经采取了封闭式管理、设立警示牌、派人散发传单并宣讲等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措施,郭某儿子置封闭公路于不顾而爬越护栏、横穿高速公路,当属自甘冒险。因此,高速路公司对郭某儿子的伤亡事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郭某儿子也并非不能索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鉴于本案肇事司机在撞人之后逃逸,司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即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如果事后查明肇事车辆,司机应承担逃逸责任。

2014-08-05 22:05:0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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