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分手短信伤人 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法不容

“小三“分手短信伤人 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法不容

      在婚姻中,一旦一方有了外遇又回归家庭后,第三者却并不因此善罢干休,找各种理由与借口无理取闹,甚至骚扰其配偶,那么这种骚扰是否就打了法律的擦边球,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回放——

      王某与张先生结婚后,张先生在业务工作中接触了刚大学毕业的李小,二人很快坠入爱河。终于有一天,被王某发现,经与张先生深谈,张先生保证自己与李小一刀两断,并说到做到。但李小却不甘心,觉得自己与张先生有真爱,是王某从中作梗,于是对王某怀恨在心。李小与张先生在来往期间,曾用自己的身份证实名购买了一个“137”的手机号码。李小自2012年4月起,用“137”的手机向王某发送信息,信息内容大部分为李小与张先生来往期间交往情况的细节描述,发送信息数量多,频率高。王某接到这些短信后,精神恍惚,记忆下降。最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以李小的行为扰乱了其正常生活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小停止骚扰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小立即停止以手机短信方式对王某人格尊严权进行侵害的行为;李小给付王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律师说法——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李小与张先生交往,破坏王某婚姻家庭,且长期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对王某进行骚扰,势必造成对王某人格的侮辱、生活安宁的妨碍、精神上的持续痛苦与困扰。李小实施这种加害行为时主观上对王某的上述损害后果存在故意,客观上侵犯了王某的人格尊严权,其应就加害行为承担侵犯人格尊严权的民事侵权责任。

本案提示大家,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各种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李庆远)

 

2014-08-05 22:05:0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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