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撤销赠与一审二审

离婚案件撤销赠与一审二审

 

上诉人俞某因与被上诉人令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法院(2013)芝民简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晋华,被上诉人令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Yy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俞某和令某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后,无婚生子女。2011年12月15日,双方在签订的房产处分协议中载明:俞某、令某双方于××××年××月××日结婚,尚无婚生子女,现双方经协商就共同居住的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华信家园小区71-2-9号房屋产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房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华信家园小区71-2-9号、建筑面积约为71.87平方米,为双方于2008年购买,总价值约320000元,已交首付款136260元,尚有180000元贷款未还清,房产证已办出;基于俞某、令某已存在的夫妻关系,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该房为俞某的个人财产,令某不再享有权利份额,而且令某已基于购房合同的约定而交付的首付款及已还贷款均视同俞某所交;本协议签订后,令某不得以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还房贷为由,对房屋主张权利;俞某、令某一致同意虽然房产证是令某的名字,俞某对该房产的所有权不受房产登记的影响。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关于未办理过户的原因,令某主张是双方一直未去办理,俞某主张是因为房屋有贷款未还清而未办理。后因夫妻关系不睦,令某于2012年11月22日向法院起诉,请求与俞某离婚,芝罘区人民法院立案号为(2013)芝民简初字第37号,目前该案尚未审结。2013年5月28日,令某具状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其与俞某于2011年12月15日所签订的房产处分协议无效,并撤销赠与。Yy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另查明,2008年4月12日,令某与烟台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令某购买华信公司出售的烟台市芝罘区华信家园71号楼2单元内9号、建筑面积71.29平方米的房屋,价款共计320805元,令某首付140805元,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湾支行贷款180000元。协议签订后,令某将首付款支付给了华信公司。2008年10月30日,令某与华信公司在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载明,双方确认房屋建筑面积为71.87平方米,总价款为323415元。令某在补交了差价款后,华信公司开具了发票。关于首付款,令某主张是其母亲李学美支付的,俞某主张首付款令某支付的。关于银行贷款,令某主张婚前由其个人偿还,婚后也是由其个人偿还。俞某主张其与令某自2008年5月始同居后,银行贷款一直由双方共同偿还。华信公司于2009年交付了房屋,双方婚后在此居住至2012年10月,后俞某搬出另居,令某单独在此房居住。Yy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庭审中,令某主张双方签订的房产处分协议,内容与事实不符,该房产是令某婚前购买,由令某的母亲交纳首付款,但在协议中载明是令某与俞某于2008年购买;该协议书还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协议的内容实际是房屋赠与,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赠与以登记备案为要件,但双方在协议中关于俞某对该房产的所有权不受房产登记的影响之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是建立在夫妻双方互谅互让、孝敬老人的基础上,但俞某并不遵守双方之口头约定,对令某的母亲态度蛮横;俞某以离婚为要挟,令某被逼无奈签订了该协议,协议并非令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俞某对令某所述的上述理由均不认可,认为协议内容并未违反事实,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在签订该协议时无口头约定等附加条件。Yy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审法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该条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令某提供的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借款合同、房产处分协议以及令某与俞某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确认烟台市芝罘区华信家园71号楼2单元内9号的房屋是令某在婚前购买并支付了首付款,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令某名下,令某与俞某结婚后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情形。该房产属于令某婚前个人财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未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全部归对方所有的情形,故令某与俞某于2011年12月15日签订的房产处分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三)令某与俞某于2011年12月15日签订的房产处分协议,虽然令某述称其受胁迫而签订了该协议,因俞某否认,令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故令某主张该房产处分协议无效,不予支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令某与俞某在2011年12月15日签订的房产处分协议,其实际是令某将其婚前的财产赠与了俞某。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本案中,令某是赠与人,俞某是受赠人。房产处分协议赠与的标的物是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令某与俞某在签订了房产处分协议之后,至今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赠与财产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令某有权主张撤销赠与。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判决:一、撤销原告令某与被告俞某在2011年12月15日签订的“产房处分协议”。二、驳回原告令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令某与被告俞某各负担50元。Yy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审宣判后,俞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诉争房产系被上诉人的婚前个人财产是错误的,该房是被上诉人支付的首付款,而上诉人支付的装修款,不能因为房子是被上诉人交了首付款并登记在被上诉人的名下就忽视了双方的约定;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订立的《房产处分协议》系夫妻财产约定,而非赠与合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3、被上诉人在一审第二次开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时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4、原审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增加的诉讼请求独立于原来的诉讼请求,与原来主张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是新的理由和请求,而上诉人在原审的答辩中并未涉及新增的诉讼请求,庭审时未宣布合并审理,也未征求上诉人同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Yy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上诉人令某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Yy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Yy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认为,诉争的房产系被上诉人令某在婚前与烟台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购房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被上诉人令某名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房产为被上诉人令某的婚前个人财产。2011年12月1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产处分协议属于被上诉人令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个人婚前财产赠与被上诉人俞某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因该赠与的房产并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该诉争房产仍归被上诉人所有,现被上诉人令某要求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目的是希望诉争房产回到房产处分协议签订之前的状态,其在表述该协议无效的理由中亦提到该房产处分协议是赠与行为,要求撤销赠与,可见其在庭审中提出要撤销赠与是对其诉讼请求的进一步明确,并非是增加诉讼请求,也与其诉讼目的相吻合,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增加诉讼请求不当且不应合并审理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Yy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Yy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俞某负担。Yy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Yy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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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2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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