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封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封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碚法民初字第07919号
原告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泉路104号4-5,组织机构代码20323362-1。
法定代表人吕钟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威,该公司职工。
被告封雪,女,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封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阎华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易代均

2015-03-23 21:43:0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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