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碚法民初字第01396号
原告王德坤,男,汉族,1971年3月28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吴倩,重庆壹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礼友,男,汉族,1976年9月30日出生,四川省人,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
被告朱华,男,汉族,1981年8月4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3875-6。
法定代表人黄先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坤诉被告谢礼友、朱华、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坤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坤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德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王德坤负担。
代理审判员 龚 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彦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