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陈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陈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碚法民初字第07884号
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中区科技中三路5号国人大厦A栋4楼4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6085755-2。
法定代表人古明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叶扬骥,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彭礼平,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传芬,女,198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物业公司)诉被告陈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建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利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扬骥、彭礼平,被告陈传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利物业公司诉称:被告系北碚缙云山水小区文祥路1号物业使用人,原告依约对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便拖欠物业管理费,现请求被告支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的物管费1134.55元。
被告陈传芬辩称:被告未缴纳物业管理费属实,原因是被告门面被盗原告未尽到管理义务,等我得到赔偿后,再行支付物业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保利物业公司与重庆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7日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保利物业公司对北碚缙云山水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原告保利物业公司按物业服务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陈传芬是系北碚缙云山水小区文祥路1号商铺物业使用人,原告保利物业公司与被告陈传芬于2013年8月16日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管费收费1.5元/平方米,其文祥路1号商铺建筑面积为57.05平方米,每月应缴物业管理费85.58元。2013年12月5日被告陈传芬的商铺被盗,小偷将商铺钢化玻璃敲碎进入,原告方的保安没有作为,物业人员没有及时通知业主为由,未缴纳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的物管费1134.55元。庭审中,原告保利物业公司认可被告陈传芬商铺被盗的事实。
综上所述事实,有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欠费明细表以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载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告保利物业公司与重庆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传芬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该合同、协议对北碚缙云山水小区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原告保利物业公司按物业服务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但在被告陈传芬商铺被盗时,原告物业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发现通知业主,管理存在瑕疵,可酌情减免被告当月物管费,但被告陈传芬拒绝缴纳其余月份物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保利物业公司要求被告陈传芬交纳北碚缙云山水小区文祥路1号商铺2013年11月、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1048.97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传芬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拖欠的2013年11月、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1048.97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传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韦建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巧莉

2015-03-23 21:42:5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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