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私自流产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
案情介绍
王*-*和路**都是90后,两人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一见钟情,很快进入热恋。年底,两人步入婚姻殿堂。随后,两人又到计生部门办理了生育证。
不久,路小颖怀孕了。但就在这时,她发现王**并不是他想要的那种男人。于是,她向王**提出离婚,并私自到医院实行了人流手术,终止妊娠。王*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便将路*上法院,诉称路小颖未经其允许,终止妊娠,剥夺了其生育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路**未经其丈夫同意,私自终止妊娠,虽然行为是不道德的,但并不违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驳回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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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以前,有些法院判决,胎儿是当事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结晶,认为妻子擅自接受人工流产手术中止妊娠的行为,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应对丈夫作出一定的赔偿。
司法实践中,有些丈夫状告医院,诉称未经其同意,给其妻子做人工流产,损害其生育权,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医院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规定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或故意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婚姻法》解释三
第9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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