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贩卖毒品的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明知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持有毒品犯罪,都要求犯罪分子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如果嫌疑人不知道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持有的物品是毒品,就不能认为是犯罪。犯罪嫌疑人往往称自己不知道是毒品,以求摆脱罪责。
是否明知是毒品,是个主观认识问题,很难用客观证据证实,但是并不是完全无法用客观证据证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做出如下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
(八)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如果符合以上情况之一的,尽管犯罪嫌疑人自称不知道所持物品是毒品,法院也可以认定他“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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