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及税费

房屋买卖及税费


一、房改房上市条件

  1、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合作建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在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2、房改房上市交易须提供产权人配偶、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产权人配偶、同住成年人本人持身份证到产权中心签署书面意见)。

  3、学校房改房转让时,须提交学校及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该房屋上市交易的书面证明;部队房改房转让的,须提交部队出具的该房屋不属于封闭军事管理区且同意其上市交易的书面证明;公安系统房改房转让的,须提交公安部门同意其上市交易的书面证明。

二、买卖流程

  查档、测绘——交税——权属转移登记——领证

三、税费缴纳标准

  1、交易手续费:6元/平方米

  2、登记费:住宅80元/宗、非住宅100元/宗

  3、工本费:10元/本、印花税:5元/本

  4、契税:普宅1.5%、非宅3%

  5、营业税及地主教育费附加:房屋市价的5.55%

  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五年的普通住宅、自建自用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非住宅、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五年的非普通住宅,销售时按差额征收营业税;单位销售房屋按差额征收营业税

  6、个人所得税:成交价的2%

  具备个人所得税免税条件的可以申请免税

  7、产权转移合同印花税:

  买方:成交价的0.05%

  卖方:成交价的0.05%

  8、防洪费:成交价的0.1%

  9、土地增值税:成交价的1%

  个人转让居住在5年以下非普通住宅按住房转让收入1%计征土地增值税

 

2014-08-05 22:05:0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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