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擅自变更公房承租人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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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房地产领域十大经典案例解析(十) qo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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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甲与韩乙房屋承租权纠纷案 qo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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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韩甲与韩乙房屋系同胞兄弟,其生母张氏。20XX年,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张氏拥有的产权房一套被拆迁,拆迁单位按照双方约定安置张氏两套公房供其承租使用,并登记在张氏名下。该两套公房分别位于宝山巷8号、宝山巷5号。其中,宝山巷8号房屋由张氏和韩甲居住使用,韩甲的户口也落在此处,韩乙从未在该房屋生活;宝山巷5号房屋由韩乙及其妻何赛赛居住使用。20XX年X月,张氏死亡。经韩乙申请,拆迁单位将前述两套房屋的《公有房屋住宅租约》中的承租人更改为韩乙。后韩甲与韩乙因房屋承租使用问题发生纠纷,韩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系宝山巷8号房屋的合法承租人。 qo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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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情况】 qo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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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认为,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三款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韩甲作为张氏的子女,并随张氏居住在宝山巷8号,至今仍持有该户籍的户主身份,其有权在原承租人张氏死亡后继续承租该房屋。《重庆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三款规定:“承租人必须是实际住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区()的,除另有规定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可优先承租房屋的一部或全部”。所以,韩甲享有对该房的优先承租权。韩乙既未在宝山巷8号实际居住,又未与实际居住且享有优先承租权的韩甲协商,私自将该房承租人进行变更的行为无效,遂判决支持了韩甲的诉讼请求。 qo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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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qo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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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擅自变更公房承租人的行为无效。公房承租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定产物,延续至今仍大量存在。一般情况下,以一人名义承租公房,然后亲属多人居住使用所承租的公房。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常发生变更承租人的情形,结果导致亲属之间产生诸多纠纷。此类问题应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来处理,主要参考房屋出租人的意愿,不能仅凭《公房租约》来简单认定合法承租人。 qo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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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20:3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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