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及QQ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

电子邮件及QQ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

 

【案情简介】: OR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无锡A公司与漳州B公司自20092月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A公司为B公司生产各种款式面料,通过物流公司托运至B公司,同时A公司将出库单传真至B公司,由B公司按该出库清单验货,验货后再通过电话、传真、QQ或电子邮件等确认收货数量并通知A公司开具发票,B公司再付款。期间,A公司与B公司就退货数量未达成一致,B公司电话通知A公司暂停开具20108月、9月份的发票,自201010月开始双方每月对账一次,并按当月交货数量开票付款。截止20111月,双方共签订23份合同,A公司共交付B公司面料货物价值25738689.28元,扣除5次退货计1332225.75元,B公司付款22824095.05元,实际拖欠1582368.48元。 OR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15月,B公司向法院起诉A公司,诉称双方自建立购销合同关系起至20111月期间,A公司按实际交货情况开具发票给B公司,发票金额共计23096624.15元,截止20111月份,A公司向B公司交付面料的初始货款为23911752.26元,扣除不良品退货1332225.75元,双方最终发生的面料货款为22579526.51元,因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总计22824095.05元,故A公司实际多收取B公司货款244568.54元,请求判令A公司返还多收取的货款244568.54 OR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A公司反诉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A公司的货款1582368.48元及相应利息。 OR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A公司交付B公司货物皆通过物流公司配载,没有对方签字确认的回单,且托运单单上只注明件数没有具体的重量,本案的关键证据就是双方的电子邮件和QQ聊天记录,故在反诉同时对本案的关键证据:双方的电子邮件及QQ聊天记录进行了公证保全,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双方的通话记录进行了证据保全。 OR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争议焦点】:OR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A公司财务程某某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与B公司刘某某往来邮件能否作为认定双方交易货款的依据。 OR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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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观点】OR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B公司不认可邮箱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双方从没有通过邮件、传真性确认对账,而且不能确认QQ邮件发件人“天使”就是其公司刘某某,刘某某亦非B公司授权委托对账的人员,相关QQ邮件内容非B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OR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对电子邮件及QQ聊天记录所做的公证书是公证机关应A公司要求在其所指定的特定范围内所进行的公证,无法体现邮箱主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因此公证书缺乏公证结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OR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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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观点】(我方代理A公司): OR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证据的三要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从中可看出,电子邮件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是符合立法规定的。 OR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该案在发回重审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了修订,修订后的民诉法第63条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为证据的形式之一) OR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电子邮件总是来源于某个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对应一个特定的注册用户,使用唯一的密码。除了收发件人的计算机客户端中会保留邮件,在邮件传递的过程中,收发件人也可以选择在邮件服务商的邮件服务器中保留邮件,这些邮件也应当被视为原件或具有原件效力。由于这些邮件处于中立的邮件服务商的控制范围内,收发件人要进行修改通常是没有这一权限的,因此只要查明邮件源代码没有异常,这些服务器保存的邮件就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 OR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相关电子证据系经公证的电子邮件等文字证据,能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与文件保存要求。且上述电子邮件至今仍保存在邮件服务商的服务器中,法院组织双方对账期间,A公司也现场演示打开了上述电子邮件,证明与公证书内容一致。该电子邮件的创制人身份合法,收发件人皆为双方员工,在B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银行回单“审核”一栏皆为刘某某,其提供的进仓单“品管”一栏签字的是陈某某,证明刘某某、陈某某系其员工;在双方皆认可的201011月书面对账单中,代表B公司签字确认的也是刘某某与陈某某,证明这二人不但是B员工,还有代表B公司对账的权利;根据双方往来电子邮件的内容及双方认可的交易事实情况,可以看出双方电子邮件往来的主要目的系对交易情况相互确认的意思表示,包括数量与价款、开票与付款及退货情况等,应为合法有效其中的对账单、开票金额等与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实际情况完全吻合,相互印证。电子邮件的取得也合法(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通过无锡市锡城公证处公证,将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书提交法院,这样能够保证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诉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 OR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A公司对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传真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举证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B公司对上述三种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提出反驳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OR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院裁判】 OR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案争议的金额进行司法鉴定,并参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43万元,而对A公司提供的经公证的双方的电子邮件及QQ聊天记录未予采信,亦未列明不予采信的理由。A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OR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重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鉴定,会计师事务所以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供完整原始凭证、账簿为由函复无法鉴定。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提供的有关对账明细的电子邮件的公证书仅对打开邮件显示邮件内容等过程的真实性进行公证,对邮件是否为刘某某所发或B公司授权其所发,均不能确定,对邮件内容是否为B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缺乏证明力。判决驳回B公司诉讼请求及A公司的反诉请求。A公司再次提起上诉。 OR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审法院认为:应采信A公司举证的经公证保全的B公司发给A公司的电子邮件《对账明细》及B公司发给A公司的传真件,结合双方无异议的该期间《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货明细》、《汇款凭证》等证据确认。理由:其一A公司一审中举证的编号80569号、80570号《公证书》是经A公司申请,江苏省无锡市锡城公证处以其公证处的联网计算机,对互联网上网易邮箱部分“天使”邮箱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邮箱往来电子邮件进行保全的有效公证;编号80571号《公证书》是经A公司申请,上述公证处以A公司计算机连接公证处计算机对A公司计算机的“过眼云烟”与刘某某聊天记录进行保全的公证,均具有合法性。其二,编号80571号《公证书》保全的QQ聊天面板显示的刘某某QQ账号与“天使”邮箱账号一致,系捆绑一起。上述邮箱登记信息及邮件信件抬头、落款称谓证实“天使”邮箱系刘某某本人所创建,“天使”邮箱用户即是刘某某本人。在B公司无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该“天使”邮箱非刘某某本人所创建及电子邮件非刘某某本人所发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上述《公证书》保全的“天使”邮箱即是刘某某邮箱,电子邮件系刘某某所发。结合B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银行回单“审核”一栏皆为刘某某,可以认定刘某某所发电子邮件即为B公司所发。其三,《公证书》保全的电子邮件是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电子数据证据,系网易收发件箱中的只读信件,在网易邮箱的往来服务器上篡改电子邮件只读信件并非易事,经二审组织双方当事人在本院联网计算机上当场认证,其中的《对账明细》内容客观、完整,与代证事实相关联。应依法采信作为认定代证交易货款事实的依据。一审判决对该证据的审查认定不当,予以纠正。 OR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审判决驳回B公司诉请,判决B公司应支付A公司货款733408.83万元。 OR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办案心得】 OR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案经过两级法院3年多时间的审理,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对方的诉请,但因为证据瑕疵,我方仍有部分诉求未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通过本案,给当事人以下三点建议: OR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1、通过物流公司托运的货物,在与客户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让客户明确指定收货人;在与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时,应要求凭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的回单结算运费,托运单上应详细列明所托运货物的规格型号及数量。 OR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通过电子邮件往来的,在与客户的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各自的指定邮箱,以避免发件者身份无法确认;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对上述证据进行公证保全,提高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效力。 OR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3、传真件往来中,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传真号并将传真机调整好,务必准确显示来传时间和号码,以区分传真件与复印件,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取那一时间段双方通信记录以补强证据。 OR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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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825 OR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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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20:2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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