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黎某结识了不良朋友黄某,两人通霄在网吧上网,将身上钱财用尽,双方共同商定去拦路抢劫。两人在一处加油站旁发现一年轻女子路过,上前实施抢劫。后经被害人反抗,两人分头逃离现场,后被公安人员抓获。检察院指控黎某构成抢劫罪。法院认为:被告人抢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指控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可以作这本案的定案根据。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以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东莞市司法局法援处指定韩琪律师 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辩护。本律师接受指派后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从本案的犯罪构成、本案属未遂、犯罪动机、犯罪情节、其他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一一向法院陈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让法院给被告一个罪刑相适应的判决。法院采纳的本律师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本栏目:深圳福永律师
上一篇:危险驾驶辩无罪,不留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