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法律性质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两条规定非专业法律人士不太好理解,很多当事人也经常咨询,故将本律师理解分享给大家。
婚姻法解释二所指的是父母为购房出资,而且是为双方购房出资,包括部分出资和全部出资,但未取得房产证。结婚前出资是赠与自己的子女,结婚后赠与双方。
婚姻法解释三指的是父母全资购买房屋、且已经取得了房产证、且婚后。
婚前出资好理解,肯定归出资方子女个人。婚后出资尤其是全资不太好理解。我认为,婚后买房部分出资且无明确意见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全部出资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有争议,我认为只能在产权登记时在确定房屋的属性。如果到离婚时一直没有进行产权登记,可以根据购房合同或其他证据材料推测父母的真实意图。
另外,后法优于前法,如果有冲突,以解释三为准。
以上观点与其他律师观点有冲突,请读者自行判决正确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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