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lU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2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lU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3款之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lU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则,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以及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和指导;和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此项原则,对中国现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lU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法院解释》第257条对此规定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尤其是该条第1款第5项明确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重新审判。”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决定改判时只能适用比原判决更轻的刑罚,不能适用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也不得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在实践中,上诉不加刑原则主要表现在:(1)同一刑种,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2)不得改变刑罚执行的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5)对于构成数罪并罚的上诉案件,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执行原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中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目的在于保障和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使正确的判决得以维持,错误的判决得到纠正。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被告人一方上诉的目的在于申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重新审判改变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期望第二审法院通过审理予以减刑或者从轻定罪或者宣告无罪。如果被告一方提出上诉后,第二审法院通过重新审理,加重了被告人的罪名和刑罚,则有违上诉人上诉的初衷,必然增加上诉人在上诉时的思想顾虑;甚至不敢提出上诉,即使明知第一审法院枉法裁判,也可能因惧怕第二审法院也有可能加重刑罚,而放弃这一诉讼权利。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则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因为超出了仅有被告人一方的限制范围,在被告一方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也提出了上诉;或者被告人一方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的提出了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法院所判刑罚过重,为减轻被告人的刑罚而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消除被告人因担心加重刑罚而不愿或不敢提出上诉的思想顾虑,使被告人能够毫无顾忌地行使上诉权,保障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因上诉而恶化,以便其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辩护权。上诉不加刑也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大量的刑事案件通过上诉,可以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办案水平。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必须遵守的原则,不能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而发回重审或指定再审。 lU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与行政诉讼中的“不加重处罚”原则是以诉讼合理性为基础,以打消“官本位”的心理,纠正错误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着自己的特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相互平等的关系,并存在相逆的利益。与此相比,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就没有这种平等且相逆的关系。因此,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并不能与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重”原则及行政诉讼中的“不加重处罚”原则等同,更不能将各项原则交错使用。 lU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诉不加刑原则最初产生于资产阶级反抗封建**制度的需要,它的理论基础主要在于:刑事诉讼保护的是国家利益,诉讼过程中起诉方代表的国家公权与被告私权主要是人身自由权的极不对称;以及刑事诉讼涉及社会个体人身自由权的极端重要性。为了获得一种矫正的平衡,现代社会继一审程序对被告人适用无罪推定原则之后,在二审程序对刑事被告人适用的又一特殊保护制度。上诉不加刑原则,是资产阶级****的产物,现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经过多次反复讨论,才于1979年最终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使其成为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以立法的形式得到了最终的确定,在法律实践操作中也必须遵守。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也如立法者们所设想的那样,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及司法结构尚待建立与健全的初期,通过放宽上诉条件,增加刑事审判的环节等方面,对保障司法活动的公平与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实施的严肃性等起到过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法治环境的改善以及社会因素的变化,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应该进行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近几年来,中国在**中央的正确领导下通过种种法律法规与政策,大力加强了法治环境的建设,司法机构得以建立和完善,司法队伍得以培养和锻炼。特别是经过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加速了我国的社会法治化进程。在当今的法律实践中,中国法律更加合理与完善,法律实施的操作性也更强、更合理。在专业化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积极参与下,刑事案件的质量更加趋于保障化,极大地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lU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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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20:3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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